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运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针对软件程序的源代码,以及编译出的可执行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某个软件的具体实现方式,更是保护了软件所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独立的软件抽象层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形成
1970年,美国的布雷切夫特(Brookshear)在设计支持语言后,用它设计了一种SIMS(单片机模拟仿真)程序并取得了版权。同年,第一个商业软件公司——Software Artisans在美国成立。为了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他们把版权登记交给世界著名的版权组织——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逐渐壮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了全球的课题。经过多年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5年在瑞士的日内瓦通过了“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条约”。这个条约被称为“软件界的伯尔尼公约”,旨在确保全球范围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可以决定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奏、放映和广播。他们也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授权他人使用他们的软件。这项授权可以是独占性的,授权人可以控制软件在市场上的销售价和销售地域,也可以是共同使用的,软件的有条件授权通常包括一些使用期限、场所限制、副本管理和销售计划等细则。
此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权授权他人使用其软件。根据法律规定,许可使用权授权人有权获得合理的防范措施。他们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控制副本和数字版权的管理和支付问题,同时还可以保护软件和数据不被非法复制或不加授权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与一般文学作品相似。在国际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独占期限为50年,这个标准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制定的。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或作者终身加50年,以先达到标准为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益归属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益归属于作品的开发团队或公司。作品编写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开发者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按照合约规定进行分配和转让。同时,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授权时,授予使用权时同样需要清楚地规定软件的使用范围。
总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产业中具有重大的保护作用。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免受盗版的侵犯,提高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是一个国家软件产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推动一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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