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國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里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有什么关系?
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填写表格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制定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可从网上下栽)。申请表格共三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请根据需要填写。
(二)本表应用钢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端正、清晰,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不下时,可使用同样规格的白色纸续写。续写纸应当标明栏目名称,且只限使用正面。
(三)本表封面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四)本表应使用中文(软件名称除外)填写。使用**统一规范的名次术语。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无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
(五)本表中“□”及项目供填表人选择,申请人根据情况在相应的“□”内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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