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程序员或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对其自己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复制、传播、展示、修改等。
著作权的建立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计算机软件也是其范畴之一。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全面保护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下,著作权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就要进行举证告上法庭。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成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必要环节。
在举证责任上,首先要明确的是,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均由权利人负担,即要求权利人提出相应的证据,以证实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举证时,著作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其拥有了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主张、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版权协议、源代码、二进制代码等软件相关材料和文本资料等,同时还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被侵权方使用源码的情况,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侵权行为自即时起算到权利人提起诉讼之前,权利人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固化、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以避免证据的震荡性较大。
在确立举证责任时,权利人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可能的证据,而非必须提供全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足矣。
总的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举证责任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环节,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和程序员来说,及时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擅长举证,提高举证效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化证据,以确保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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