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新媒体风暴:揭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真相
在数字时代,新媒体风靡全球。但随着数字内容的大幅增长,软件著作权侵犯也日益猖獗。从小型公司到大型互联网巨头,每个公司都可能成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所谓软件著作权,指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各种衍生产品。软件著作权侵权指未经授权却使用了他人创作的计算机软件。
潜在的侵权行为有很多,比如大肆复制已经获得版权的软件、随意“破解”软件、侵犯软件的擅改权等。在这些侵权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问题。
软件著作权侵犯,如何认定?
一、是否存在保护的对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在该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或存储设备上的表示法最终以计算机程序形式表现时得以实现的。只有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才具有确定权利主体,才能成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能被认定,侵权行为主要指实施侵权行径的行为。行为人要具体的实施侵权行径,例如制造、销售、复制、破解、修改等行为。
三、是否构成侵权事实?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实体标的是原始表现形式,涉及具体事实的形态问题,比较复杂。在认定侵权事实上,侵权人是否利用了他人的表现形式、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是判断基础。
以上是我们在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时应该考虑的一些问题,侵权的认定会因人、因案而异,但是准确的认定过程将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并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新媒体成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透明渠道和有效制度才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创作者的利益。今天我们要在数字时代中共同协作、奋斗为一个更加公平、更加稳定的新媒体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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